【八五普法】“假离婚”的债务还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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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央视春节联欢晚会,我们见到了第六次在春晚合作的沈腾和马丽,他们与常远、艾伦一同为我们带来了描写“老赖”的小品《还不还》,“欠债的是爷爷,要债的是孙子”这一社会现状让观众捧腹大笑之余也不免有些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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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品中的“老赖”
最后被老同学的友情感化
自觉履行了债务
但现实往往不会这么戏剧化
真正遇到这样通过“假离婚”形式
恶意转移财产的“老赖”时
又应该怎么办呢?

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仍应共同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该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欠下的债务,离婚后双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此一来,债权人有权起诉要求离婚的双方承担债务,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自然是行不通的了。

当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的债务承担方式仅针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夫妻双方作出共同意思表示或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对外举债的,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意味着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债共签,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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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恶意串通签订离婚协议
逃避一方个人债务的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回顾小品《还不还》中的剧情,沈腾饰演的“老赖”称借款系其个人用于投资,如果此言属实,加之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该笔借款就很有可能属于个人债务,此时又应该如何认定通过“假离婚”转移房产的行为呢?

离婚协议虽然具有人身关系的特殊性,但债务人与其配偶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内容具有合同的性质,如果非房屋归属方的个人债务发生在离婚前,就需要审查夫妻双方是否存在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恶意串通,分割夫妻财产以逃避债务和执行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债务人如在离婚协议中采取不合理的分配方式将自身财产转移的,就很可能属于本条规定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债权人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撤销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仍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分配财产是否具有转移财产的恶意也不能一概而论。例如,房屋分配给配偶一方,可能要求其自行承担共同购房所负的全部债务,或是作为另一方不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折价补偿,所以不能仅以房屋分配给其中一方来断定离婚协议签订双方就具有恶意。


在司法实践中
以恶意转移财产为目的的离婚协议

通常具备以下特点


1、离婚协议不真实,双方已登记离婚,但仍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

2、离婚协议未实际履行,如未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财产的变更登记,或非约定财产所有的配偶一方,仍然实际支配该财产等;

3、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严重不公,如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的个人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却不仅承担全部债务还要净身出户;

4、离婚协议签订时间在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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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可能构成犯罪
如前所述,债权人有完善的程序可以追回债权,“假离婚”不仅无法达到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目的,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11刑终289号《刑事判决书》中,法官认为部分指出:被告人曾某在明知有大额借款不能偿还的情况下,与张某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对其名下数个房产、车辆进行转移,且财产变动均是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曾某在该时间段内将其名下的财产均予以转移,未向执行机关如实报告。其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是为了逃避执行,且行为状态持续到执行阶段,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该行为不仅仅是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持续,更是执行阶段拒绝执行生效判决的表现,主观恶性深;在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综上,依法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被告人曾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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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领到离婚证在法律上就算是离婚了,哪还有什么“真”“假”之分,一个毫无信用的人,又凭什么能觉得能留住都不存在婚姻关系的对方呢?希望所有的被执行人都能像小品中的“老赖”一样真心悔过,用实际行动来修复他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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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裴卫国

责编:李亚兴

编辑:马   兰 邓珺文

来源:华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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