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交警事故预防
“减量控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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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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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严守法律法规,拒绝交通违法,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适时曝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交通违法者,震慑交通违法行为,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2021年10月23日,邹某来持实习期内驾驶证醉酒后(乙醇含量为94.74mg/100ml)驾驶云A3TX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载乘王某、杨某俊)由昆明市五华区前往昆明市大板桥长水新村。22时48分,邹某来驾车沿昆明市空港区机场高速公路南向北方向机动车道行驶至K9+500M附近路段时向右变更车道过程中与杨某驾驶云A80XXX号“雷克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载乘李某达)相碰撞,致两车局部受损,无人员受伤,造成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邹某来未设置警示标志,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者应急车道内,也未组织车内人员前往安全区域等候处理,而是两车车内人员下车查看受损情况。

22时55分,张某枝驾驶云A30XXX号“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驶至,其所驾车前部与云A3TX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碰撞,后相继与李某达、王某、杨某俊身体相碰撞,又与云A80XXX号“雷克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碰撞,致李某达、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张某枝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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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原因
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邹某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与未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加之张某枝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通行所致。
邹某来在第一起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起事故中邹某来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枝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间接原因
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本案中,主要原因在于夜间在高速公路行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未及时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者应急车道内等安全区域等候处理而引发的次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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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期间
高速公路车流量较平日增加
当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或故障后
请一定按照
“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
这九字警句来操作
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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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交警
素材来源:事故处理大队
审核:张鹍鹏 郭峰
排版:杨碧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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