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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提出上诉
2022-01-24 22:08
来源:918云南交通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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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秋莲诉刘某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上诉期限最后一天,1月24日,刘暖曦代理律师胡贵云表示,
刘暖曦已经提出上诉
。
据媒体报道,上诉状中,刘暖曦一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1月24日,江歌母亲江秋莲发布微博称,她从媒体得知刘暖曦上诉了。对于刘暖曦决定上诉这一决定,她一点都不意外。“上诉是她的法律权益,这一点我没有意见。
我会依法应诉
。”
1月19日,江秋莲在个人微博发布视频称,她接受“诉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结果,决定不上诉。同日,刘鑫的一审代理律师胡贵云表示,当时当事人刘暖曦尚未作出是否上诉的决定。
据此前报道,2022年1月10日上午,江秋莲诉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山东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法院审理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
根据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阳区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中院。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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