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玉溪市通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通过系列工作,
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经查
犯罪人员龚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为非法谋取不当利益,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伙同通海县高某某、王某某注册成立两家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多次为昆明市晋宁区的某农产品公司(以骗取出口退税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27份,涉及金额7700万余元、税额1000万余元,价税合计8700万余元。
同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冒用农户身份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7份,涉及金额4800万余元、税额510万余元,价税合计531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2020年3月通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龚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先后被依法刑事拘留后执行逮捕,2021年9月通海县人民法院以龚某某等四人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三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万至二十万元不等罚金。龚某某、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1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昆明信息港整理编辑
来源:云南玉溪通海警方、云南经侦
编辑:李贵芳
审核:丛 林
终审:宋建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