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交警事故预防
“减量控大”专题
![]() |
警示案例
![]() |
为了进一步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严守法律法规,拒绝交通违法,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适时曝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交通违法者,震慑交通违法行为,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2021年11月20日,王某光驾驶经检验制动系不合格且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云F55XXX号车载41910Kg磷矿,超载率为292%,由安宁市云南某矿业有限公司驶往安宁市安丰某化工公司。14时05分,其驾车以不低于51Km/h的速度(限速30Km/h)行驶至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水青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南口直行时,遇丁某友驾驶云A0GXXX号车载丁某以41Km/h的速度左转弯驶至,王某光见状制动并向左避让不及与丁某友所驾车相撞,致丁某友及其车上乘客丁某现场死亡,王某光受伤,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 |
此次事故暴露出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通过调查发现,该事故系王某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具有安全隐患、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上道路行驶;加之丁某友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转弯时最好速度超过30公里时速所致。

经认定,王某光、丁某友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 |
王某光的行为已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一)项: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丁某友的行为已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二)项:机动车掉头、转弯、下陡坡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 |
交通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提升安全行车意识及危险处置意识
同时
这个小知识点也不能忽视
开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
不得超过30公里时速
减速慢行 安全行驶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
昆明交警
素材来源:事故处理大队
审核:张鹍鹏 李璠
排版:杨碧惠
长按下方图片识别二维码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