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普法】因高空坠物,他起诉了整个单元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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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各种高层建筑鳞次栉比,高空抛物现象常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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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红河州开远法院以调解结案的方式
处理了一起
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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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9月,王某停放于小区单元楼下的轿车天窗被楼上坠落的电钻钻头砸坏,花费修理费三千余元。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民警经侦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王某遂将单元楼一楼以上住户诉至开远法院,要求住户共同赔偿其修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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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经实地调查,向公安机关调阅了相关材料,综合王某车辆损坏发生时的行动轨迹,排除了二楼住户侵权的可能性。在对本案进行调解的过程中,法官向各方当事人释明了《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促使原被告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单元楼三楼及以上的住户共同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并当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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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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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做到定期检查,尤其在台风、暴雨等特殊天气来临前。应重点检查外窗边框、灯牌、阳台及窗台上放置的花盆,防止脱落、坠落。


2、行人应加强防范意识,保持警惕,发现建筑物等有安全隐患时可选择绕行。


3、切勿实施高空抛物行为,高空抛物行为视情节可能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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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裴卫国

责编:李亚兴

编辑:马   兰 邓珺文

来源: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红河州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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