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百度诉我爱网算法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胜诉


云南法制报


据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1月12日披露,近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将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该院,并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公司通过设置广告任务发布平台等行为,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排序结果。


日前,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我爱网络公司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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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被告被指利用算法制造
虚假点击数据


本案中,原告方百度公司诉称,其每年投入巨大成本,运营百度搜索引擎。被告是“我爱广告任务网”网站(以下简称“我爱网”)的运营主体。原告发现,被告公司通过设置广告任务发布平台,帮助诱导网站用户设置、点击搜索任务,利用百度搜索排序算法中用户点击行为占有一定算法比重的客观情况,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原有的客观排序结果。被告公司的行为将不法网站推到搜索结果中的更高位置,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被告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通过从用户充值金币中抽成、流量变现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的行为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被告方我爱网辩称,其未利用任何技术手段对原告的网络产品进行妨碍、破坏。被告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是通过自己的网站将自己的用户介绍至原告网站,在原告网站上自主完成搜索操作,等同于线下的“居中介绍”行为,虽然没有经过原告同意,但并未违背实施该行为用户的主观意志,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不会对原告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被告已自行终止涉案行为。


根据爱企查APP上显示的企业信息,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3月18日,注册地位于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东海大道盐田路侧裕宏园2栋202,法定代表人为袁思玲。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软硬件及通信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网络技术开发;网页设计;国内贸易。许可经营项目是:信息服务业(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该公司核心成员仅为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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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通过设置“任务”
指引扩大刷量规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具有可保护的合法商业利益。原告公司,提供搜索引擎网络服务。原告对其搜索引擎服务中所涉及的真实、清洁、可靠的数据负责,具有正当合法的商业利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关于涉案被诉行为的性质,法院认为,“我爱网”直接针对百度搜索引擎进行了定制式的运营。被告在明知原告搜索规则的情况下,引导用户进行了针对原告搜索规则的运营服务。“我爱网”网站中有明确的“任务”设置指引和“做任务”指引,不仅帮助“发任务”用户完成任务的设置,还帮助“接任务”用户做成任务拿到相应的奖励,最终实现帮助“发任务”用户完成向目标网站刷点击量提升在搜索引擎结果中排名的目的。


被告还通过设置VIP模式、“竞价模式”,扩大刷量的规模,使被告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被诉行为的手段是帮助、指引流量需求方发布需求任务,通过“盈利”为诱饵,诱导“接任务”用户伪装成正常用户完成刷量任务,其目的是满足“发任务”用户的刷量需求,干扰搜索引擎算法,提升搜索排名,其行为实质是运营针对搜索引擎进行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的交易平台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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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院认定被诉行为
具有不正当性


据此,法院认定,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百度公司通过算法分析点击搜索引擎相关结果的数据,如果基于不真实的访问数据,百度公司会作出错误的算法判断,使用户与其所需求网站之间的距离增大,最终导致其丧失在搜索引擎网络服务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我爱网”的商业模式会产生无效流量,不能真实地反映用户以及市场的需求度,从而使用户花费更大的时间成本搜索到其需求网站,或者根据虚假点击数据作出错误的判断,进而使百度公司丧失用户对其的信任度,降低其竞争优势。被告的经营模式使得大量虚假数据流入搜索引擎的搜索逻辑中,造成市场信息传递的错误,扭曲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


被告为虚增目标网站点击量的行为,实质是制造虚假的用户搜索需求,使搜索结果呈现与关键词更加匹配,增加目标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权重,以干扰原告搜索引擎的排序算法的行为,该行为不仅增加百度公司维护正常搜索运营服务的各项成本,破坏原告提供的正常服务环境,还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是指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据此,法院考虑被告主观故意明显,其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较大、被告在本案中未如实举证等因素,故作出如上判决。目前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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