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精神,2021年9月1日起,云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照《暂行办法》规定领取遗属待遇。2021年8月31日(含)前死亡的参保人员(含已申报未审核办结,以及符合条件但暂未申报的人员),其遗属仍按我省原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及资金列支渠道享受相关待遇。

下面
小编就带大家
解读一下《暂行办法》


一、遗属待遇是什么?哪些人可以领取?
盘龙区辖区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遗属待遇标准是什么?
01
丧葬补助金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例如:2020年云南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25元,参保人员若2021年9月1日死亡,遗属可领丧葬补助金为6050元(3125元×2)。
02
抚恤金标准
(1)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以死亡时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2)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以死亡时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综合来说,遗属待遇的标准以及计发月数可以看出该办法充分体现了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实现了在职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计发政策的统一。

三、遗属待遇如何申报?
01
所需材料
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火化证原件(审验后返还),遗属待遇领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承诺书。
02
办理地址
昆明市盘龙区锦武路15号盘龙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盘龙区社保局7-14号窗口
03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 13:00-17:00
04
咨询电话
0871-63128710、63337363
01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
02
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来源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筹 | 胡耀元
审核 | 雷 晴
编辑 | 毛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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