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刘鑫需赔偿江母逾69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今天,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现改名刘某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昆明·广合苑法院判决:刘鑫需赔偿江母逾69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本文由昆明信息港机器人小明转载自"昆明市总工会"
广告热线: (0871)65364045  新闻热线: (0871)65390101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871-65390101  举报邮箱: 277996794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