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件撤销监护权案在宣威市人民法院格宜法庭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当庭宣判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该案是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二起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的案件,是该院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以来,未检业务在民事检察领域的成功实践,也是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重要体现。
该例支持起诉案件缘于一起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中,被害人的监护人、也是被害人的父亲,实施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撤销其父亲的监护人资格。
检察官遂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母亲,有权申请撤销被害人父亲的监护人资格,并向其发出《申请撤销监护权人资格告知书》。被害人及其母亲经过深思熟虑之后,表示希望撤销被害人父亲的监护人资格。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考虑到被害人家庭困难,文化水平不高,加之对诉讼程序不熟悉,依法通知宣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庭审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当庭宣读支持起诉书,发表支持撤销监护人监护权的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支持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建议法院撤销相关监护人的资格。
庭审结束后,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宣威市人民法院法官、宣威市妇联干部、宣威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对被害人及其母亲进行了心理疏导。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指出,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保障其健康成长的义务。如若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检察机关将依法严厉惩治。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与希望,其成长阶段需要家庭及社会的呵护与灌养。该案的办理既是对民法典有关监护权规定的生动实践,也是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向民事领域积极拓展的有益探索。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依法履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