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两包工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法院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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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将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又开始显现。有不少人认为,拖欠工资仅违反民事法律法规,最多就是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恶意欠薪行为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制,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近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拖欠工资4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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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0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院长朱耀元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汪某、曾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云兵出庭提起公诉。晋宁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调解员、建筑行业代表及农民工代表到庭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曾某2人于2017年从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云南古滇名城某地块工程,并合伙成立云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某为法定代表人,曾某任公司监事。2人口头商定,该公司由2人合伙经营,所得利益均分。

  到2020年工程结束时,汪某、曾某如期收到2100余万元工程款,但一些在项目中辛苦工作了3年多的工人却没有拿到相应的劳动报酬,2人拖欠邓某等工人工资400余万元。

  在工程结束后的多年时间里,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数次向劳动部门投诉。昆明市晋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今年1月29日责令该公司于2月5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可直到现在,被拖欠的工资依旧没有支付。

  经晋宁区人社局多次通知,二被告均未到指点地点配合处理。人社局认为,汪某、曾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情形,把案件移交给当地警方立案侦查。今年12月份,检察机关将案件移交至晋宁区人民法院。

判决

逃避支付数额较大

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曾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取保候审期间,二被告人存在支付欠款的机会,但没有正向结果,其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观”。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应当判处实刑。

  为进一步加强保护劳动者获得报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价值体系,合议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汪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曾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同时,法庭责令二被告人继续履行支付拖欠工资余款的义务。二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释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最高可获刑七年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何琴英指出,劳动者有权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但有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却恶意拖欠,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劳动纠纷,仅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赔偿责任。但如果有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就有可能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律师提醒,诚信贯穿于群众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与诚信背道而驰。作为经营者、用人单位及个人,要信守承诺,在雇佣或聘请他人工作时,记得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否则必将受到道德的谴责与法律的惩处。

  广大劳动者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在遭受恶意欠薪时不要忍气吞声,更不能暴力讨薪,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实习编辑 杨邓方

审核 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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