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法院】辖区首例“袭警罪”判了!有期徒刑六个月!


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遭遇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案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害民警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更践踏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袭警罪”作为新增罪名纳入刑法,这是我国首次对袭警行为单独设置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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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龙陵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犯袭警罪一案作出宣判,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龙陵县人民法院宣判的首例袭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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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1年9月5日,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喀东线7399公里+500米处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及交通违法查处工作。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检查点附近,因担心违章驾驶被查处,遂驾车调头欲躲避检查。大队民警及辅警发现后迅速向该车靠近并责令刘某某停车接受检查,刘某某不予配合。后一辅警左手扶驾驶室车门,右手伸向车辆驾驶位准备对刘某某进行控制时,刘某某加速调头行驶并将辅警拖行一段距离后倒地受伤,刘某某则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受伤的辅警此次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袭警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量刑情节,龙陵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刘某某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释法明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表面上是辅警被袭击受伤,实则是被告人刘某以暴力同时对人民警察和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辅警进行袭击,并导致辅警受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在执法现场,既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袭击又对辅警袭警的,即使实际被袭击的是辅警,行为人的行为仍应定性为袭警罪。




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不容挑衅,
法律尊严更不容挑战,
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在遇到民警执法时,大家务必积极配合,
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
切勿一时“冲动”令自已追悔莫及。
在这里,
也提醒参与执行的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务必保护好自身安全。

来源:龙陵县人民法院


编辑:姜永华
责任编辑:杨清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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