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冒用身份登记结婚,这样的婚姻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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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年后王先某才得知,

自己竟然“被结婚”了。

了解情况后,

她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解决此事。


近日,

元谋县人民法院审理了

该起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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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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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妹冒用表姐身份结婚


2019年12月中旬,王先某和丈夫因需要向银行借款,向银行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银行方面在审核材料时发现,王先某身份证上的名字是王先某,而结婚证上的名字是王仙某。应银行要求,王先某和丈夫到当地民政局请求更改名字,民政局工作人员登录系统时发现,王先某曾于2004年10月22日在某县民政局与一个叫李某的人登记结婚。


王先某一下子懵了,她和丈夫于2002年2月26日就登记结婚了,怎么可能在2004年又结一次婚呢?


经过调查,真相终于浮出水面。2004年10月22日,王先某的表妹杨某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持其表姐王先某的户口簿、冒用其身份与李某在某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王先某对此毫不知情。


某县民政局经审查后,未能发现杨某冒用的王先某身份信息与杨某本人不符,向杨某、李某颁发了王先某与李某的结婚证。2011年1月,杨某因感情不和,再次用王先某的身份证与李某离了婚。


因当时还没有实现婚姻登记联网,婚姻登记证以手写为主,这些历史原因造成王先某与李某的婚姻信息未录入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直到2019年底,王先某办理贷款手续时才得知杨某冒用其身份信息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得知真相后,王先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宣告其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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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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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结婚证离婚证


经审理,法院查清了事实,杨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李某进行婚姻登记,骗取了结婚证。原告王先某与第三人李某之间没有结婚登记及离婚登记的意思表示,不具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实质要件。


法院认为,被告某县民政局为原告王先某办理婚姻登记、离婚登记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某县民政局为原告王先某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应当确认无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县民政局颁发给第三人李某、杨某的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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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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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骗取婚姻登记无效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婚姻登记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民政部门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法官提醒发现自己的身份证被冒用进行结婚登记后,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应意识到身份证的重要性及把身份证借给别人的风险性,进一步提高隐私保护意识。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潘雨燕

编辑:尹润云

审核: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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