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交警事故预防
“减量控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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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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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严守法律法规,拒绝交通违法,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适时曝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交通违法者,震慑交通违法行为,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2021年10月18日,和某刚驾驶改装过货厢的云D876XX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载64600千克陶瓷土(经鉴定超载率为302.7%)从楚雄州驶往曲靖市。21时10分许,和某刚驾驶云D876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京昆线西侧车行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昆线K3294+100M处时以约74KM/h的车速(事故地点以北约700米处设有“大车限速30公里每小时”的交通禁令标志)下坡并向右转弯时车辆向左侧翻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袁某明驾驶云A722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相撞擦,致袁车上两名乘车人抢救无效现场死亡,和某刚、袁某明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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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原因
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和某刚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所致。
(二)间接原因
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本案中,和某刚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意识不强,具体表现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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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某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和某刚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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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速超载是一种
具有较大潜在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擅自改变车辆的结构、构造
更加使得危险系数加倍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行车安全
驾驶车辆运载货物时
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
昆明交警
素材来源:事故处理大队
审核:张鹍鹏 郭峰
排版:杨碧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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