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撞小轿车后逃逸?!!!承担全部责任!


云南丽江警方


遇到了问题

要想着及时解决问题

而不是

逃避、躲避


云南丽江警方


往往有人

心存侥幸

最终被绳之以法


12月16日12时58分左右,子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在玉龙县城区青龙南路万隆家园路段(林海苑门口)与行经该路段的一辆红色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子某某驾驶肇事三轮电动车逃离事故现场。


云南丽江警方


当晚,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将子某某查获,子某某对自己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交警部门勘察认定,该事故中红色轿车驾驶人无违法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认定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型轿车驾驶员无责任。同时,交警部门对子某某所实施的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子某某于12月31日前到辖区交警大队将三轮电动车进行落户登记。


切勿心存侥幸

还是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吧!!!


(供稿/玉龙县公安局)

审稿/姚福辉  核稿/李梅  校对/许强  编辑/木宏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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