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办法》明确,将在我省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全覆盖。
《实施办法》新增了普通门诊保障,对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其中,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即门槛费)是30元,报销比例60%;县医院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60元,报销比例55%;省级大医院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90元,报销比例50%。如果是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还可以再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65%、60%和55%。一年最多可以报销到参保地在职职工人均年筹资总额,也就是6000-8000元,超过报销限额的门诊费用,按住院政策报销。
其目的是,通过差异化的报销政策,既引导参保人员常见病多发病在市县解决、头疼脑热等小病在社区解决,又对门诊费用较高的老年人等群体,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实施办法》明确,改革实施后,现行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日间手术等保障政策仍然延续,待遇水平不降低。
此外,《实施办法》还提升个人账户使用效益,将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产生的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同时,还明确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在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时,因转入地无个人账户等特殊原因,个人账户余额无法转移接续的,可申请一次性清退。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改革任务,并明确通过3年左右的过渡期(到2023年),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截至2020年底,我省职工医保参保人数达到548万人,当年享受医保报销3261万人次,报销医疗费用260亿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6.9%,比全国平均水平85.2%高出1.7个百分点。然而,截至2020年底,全省个人账户共结余256亿元,人均结余近4700元,但结余主要集中在健康的参保人个人账户里,不能给家人看病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另一方面是普通门诊保障不足,尤其是老年人,虽然有门诊慢特病保障,但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慢特病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难以有效保障普通门诊费用。
《实施办法》的出台,就是严格对标对表国家《指导意见》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推进健康云南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分析了我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存在的不足和短板,并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组织起草后,会同相关部门反复研究和修改完善制定。
实习编辑 杨邓方
审核 郑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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