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事项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二、明确概念内涵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内完成并经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满足合同质量要求的工程内容开展的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活动。
三、确定实施范围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据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其他非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宜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四、强化合同管理
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五、划分结算周期
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各项期限不得超过28天。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时限未有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天。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按合同约定的分部工程或形象进度节点分段,并与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六、编制结算文件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按竣工结算文件要求进行编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及其单价、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七、实施结算活动
发包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比例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不得低于施工过程结算款的80%,不宜高于施工过程结算款的90%。原则上建设工程项目累计合同金额不应超过概算。
八、做好结算审核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由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九、处理结算争议
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计量计价。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处理。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防范结算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