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统购统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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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决定从当年12月起,全国农村开始进行粮食统购统销工作。当月,大理地委召开全区干部扩大会议,安排粮食工作,号召广大农民把余粮卖给国家,同时对破坏粮食收购的投机倒把活动给予公开打击。1954年,粮食收购政策进一步完善,实行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政策,采取对贫农实行自报评议,对富农实行派购的办法,做到了分类实施、合理负担。1954年全区收购粮食1.59亿公斤,较上年增长20%。


1955年3月起,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政策,随后国务院发布《农村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对“三定”政策作了明确规定。按照中共中央要求,大理地委在全区开展粮食“三定”工作。上半年,在培训“三定”工作业务人员的基础上,在14个县市的33个乡进行“三定”试点,并于年底在全区全面铺开。1955年全区定产粮食5.09亿公斤,人均353公斤;定购公余粮1.66亿公斤,占产量的32%,人均负担115公斤;定销口粮1.63亿公斤,当年农村缺粮人口约39万人,占农业人口的27%,人均41公斤。1953年至1957年,大理全区(州)年均产粮5.36亿公斤,人均生产粮食363公斤,年均征购1.43亿公斤,占总产量的26%左右。为适应农业合作化,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业生产合作化粮食统购统销的规定》,对初、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般采取以社为单位平衡余缺,购销相抵的办法。


粮食统购统销之后,按照中共中央部署,到1954年9月,大理全区开始逐步实行棉花、棉布、食用油的计划收购和凭票供应。


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从1953年出台,1955年经“三定”制度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强化,到1957年前后基本确立。其中包括统购制度、统销制度、粮食市场管理制度、票证制度。在此后20余年,各项制度的具体内容虽然有一些调整,但没有本质上的更改,直到1985年粮食统购制度被合同订购制度所取代。这一政策的实行,是计划经济体制在农业领域确立的决定性步骤。在当时物资缺乏的情况下,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缓和了粮食市场供不应求的矛盾,保证了国家需要和人民生活的供应,稳定了市场和社会秩序,推动了工业化的进程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在实践中产生的影响远远超出了粮食流通领域,对经济和社会工作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


(州委党史研究室 赵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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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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