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宾川县人民法院到鸡足山镇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鲁某林放火罪一案。经审理,被告人鲁某林因放火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公诉人及审判机关在庭审现场“以案释法”,让群众认识放火烧山的危害性,增强群众防火意识。

“宾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宣布开庭……”伴随着一声庄严的法槌声,被告人鲁某林放火烧山案正式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8日,被告人鲁某林在宾川县鸡足山镇大坝子村委会鸡坪关村老二山放牛后返回鸡坪关村的路途中,因部分树林灌木丛遮挡了自己放牛的视线,且灌木丛较为密集不利于通行,便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先后在鸡足山镇大坝子村委会鸡坪关村老二山不同位置多次放火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过火面积1.856公顷〔27.84亩〕,地类为乔木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受害达到检尺乔木502株,立木蓄积为16.074立方米,造成立木资源损失2705.64元人民币,植被恢复损失9744.00元人民币,生态环境资源损失12632.81元人民币,合计造成经济损失25082.45元人民币。

经审查后,宾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林为方便自己放牧牲畜,在山上多次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因被告人鲁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主审法官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鲁某林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气体打火机1个,并交由宾川县公安局处理,鲁某林当庭表示服判。

随后,主审法官在现场“以案释法”,通过此案警醒广大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公共安全,人人有责。“被告人因为这一案件失去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清白,也失去了陪伴家人的机会,教训是很深刻的。在鸡足山镇审理这一案件,就是希望当地群众能够从中吸取教训,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违反安全用火的规范,特别是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人人有责,大家都要保护好森林资源。”主审法官肖建宏说。

通过观摩庭审以及主审法官现场普法,群众纷纷表示,今后将注重森林防火,避免出现危害行为,用心守护生态家园。
通讯员 杨金蕾 周云曦 杨亚姣 文/图
编辑:马丽芳
审核:杨若兰
终审:李成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