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人员准入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由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的中国公民作为主申请人,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进行申请。配租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但仍需共同居住的其他人员,可按以下方式到各小区住房保障服务点咨询办理:
(一)因结婚、生育等新增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新增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具有赡养、抚养、扶养、收养等关系且住房困难需长期共同居住的租房人父母和已成年子女,以及因残疾或其他原因生活无法自理、需共同生活照顾起居的兄弟姊妹,可申请作为临时人员共同居住;
(三)因照顾老人、孩子雇佣的保姆类人员,可申请作为临时人员共同居住;
(四)低保、低收入家庭属限制收入的特殊保障对象,原则上不予办理增加直系亲属类临时人员;增加保姆类临时人员的,视具体情况申请办理。
除此以外,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寄居的亲戚朋友,请提前到小区物业和社区进行报备。疫情期间,请严格按照属地社区疫情防控管理要求执行。
根据《德宏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一)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主动申报。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1)承租人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或者已入住敬(养)老院的。
(2)个人或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3)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的。
(4)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的。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房屋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8)其他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情形。
希望广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知法守法,珍惜且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杜绝转租出借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芒市公共租赁住房各服务点、物业办公室均设有举报信箱,欢迎广大保障对象及群众共同监督,群防群治,积极对公共租赁住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也可拨打电话举报:3028432(国富公司)、3029651(住保所)。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3日
来源:芒市住房保障
责编:徐梦妮
审核: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