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保补贴 “未享受证明”如何开具,您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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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群众,在社区提交材料时,工作人员会要求在提交材料中附加一张“社保补贴未享受证明/享受情况证明”,这是什么情况呢?


为什么有的群众需要开具证明,

有的群众又不需要呢?

为什么要开具这个证明呢?

今天一次性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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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办理按照属地原则。即办理人在其户口所在地所属社区提出办理申请。

  例如:张某,其户口一直在昆明市盘龙区,当其本人符合社保补贴申领条件后,即可到社区办理,提交材料中不需要开具未享受证明。


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

还会出现一类人群,

即户口进行过转移的人群。

这时候,

就需要对此类群众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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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第一种是户口在2006年前进行过转移的人群

  此类人群不需要开具未享受证明。

02

第二种是户口在2006年后进行过转移的人群

  此类人群则需要到原户籍地劳动就业服务局开具未享受证明。


  例如:李某,其户口于2008年从五华区转移至盘龙区,那么他在首次办理社保补贴时,则需要先到五华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开具未享受证明,请注意,该证明只需要开一次即可。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

除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以外,

最长不超过三年



  因此,在首次办理时,经办机构要求开具社会保险补贴“未享受证明/享受情况证明”,可以让审核人员对户口转移过的人群的社保补贴享受情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有效避免重复享受、多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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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筹 | 胡耀元

审核 | 雷 晴

编辑 | 毛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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