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3日下午,南涧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在宝华镇光乐村委会敲响法槌,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



2019年3月至今,被告人赵某以发展中药材种植及养殖业为目的,在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与光乐村委会村民蒋某承包流转的承包山内林地开挖后,种植中药材、农作物,建盖简易钢架房及猪圈,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次巡回审理邀请了部分村干部及村民参与旁听。经过近1个小时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环节,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该院副院长暨审判长潘伟就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现场答疑,开展以案释法,为村民上了一节生动形象、印象深刻的法治课。


潘伟指出,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发展全局的大事,广大公民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需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以免追悔莫及。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而在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承包方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