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买卖自己银行卡也不行?不止不行,还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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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朋友这样对你说

那可得要担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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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随便出售银行卡?

小刚通过途径认识了某上家,上家告知小刚只要提供银行卡就可以获利千元,小刚很心动,于是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从中获利。


随后小刚打起了小明的主意,与小明商议,只要小明把银行卡转卖给他,每张银行卡就能赚800元,利用同样的招数,小刚又联系了身边的其他朋友,同时小刚将收回来的银行卡转卖给上家,最终小刚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小刚所提供的信用卡涉及一起网络犯罪案件。


我院审理后认为

小刚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应负刑事责任。因小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最终我院判决:小刚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只出售自己的银行卡

又不知道对方用来做什么

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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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

买卖、租借银行卡、电话卡

均属于违法行为

不仅会被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

影响征信

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的行为

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

打击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


妥善保管好银行卡、个人信息等是我们的义务!勿因蝇头小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等,让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一旦发现有买卖银行卡、证件和对公账户等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如发现被人冒名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等情况,应该及时报警并尽快注销,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 END -

制作 政治部

一审:敖梦情

二审:刘俊钦

三审:杨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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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到这了,点个“在看”再走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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