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殴打、罚跪、泼汽油……法官:醉酒不是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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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酒后因看他人不顺眼,遂对一名刚满14岁的少年实施殴打、罚跪,还将汽油泼在被害人身上。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

 酒后伤人造成轻伤


被害人李某今年刚满14岁,因隔壁村委会有无线网络,今年5月的一天21时许,李某从家中骑电动自行车到隔壁村委会,在村委会对面的台阶上连着Wi-Fi玩手机。

次日凌晨,被告人龙某酒后看见坐在路边上网的李某,觉得不顺眼,遂对李某随意进行殴打、罚跪,并将汽油泼在李某身上吓唬他,导致被害人李某头部、胸部、腿部多处受伤。

经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龙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告人龙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龙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谅解被告人。


判决

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随意殴打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龙某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龙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龙某表示服从判决,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释法

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只因往路边多看了一眼”,被告人龙某就借着酒劲无故殴打他人,最终获刑。法官指出,酒后滋事的行为屡见不鲜,醉酒不是免责的理由,一般情况下要按照寻衅滋事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酒后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随意实施殴打他人,不仅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具有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实习编辑:杨邓方

审核: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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