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丈夫肇事致妻身亡,岳父起诉索赔!


云南法制报


从情理上讲,丈夫肇事失去妻子本就痛心。但就法律层面而言,丈夫不能因为死者是自己的妻子而享受法律上的“豁免权”,其妻子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这就是所谓的法不容情。


近日

宁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特殊刑事案件

一名男子驾车肇事致妻子死亡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被检察机关公诉至法院

同时

其岳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向其索要相关赔偿


案情

丈夫送妻子上班发生车祸

2020年9月30日6时许,陈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送其妻子到工地上班。行驶到半路时,车辆发生侧翻,事故造成其妻方某受伤。同年10月9日6时许,方某经宁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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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宁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判决

赔偿岳父30万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方某的父亲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1万元。庭审中,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差距较大,最终未能达成协议。


经审理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由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30万元。


被告人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丽江中院经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释法

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担责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该事故中,因被告人陈某未能谨慎驾驶,导致自己失去妻子、岳父失去女儿,两个家庭都陷入悲痛之中,其既是加害人又是受害人的近亲属,法律角色很尴尬。其不仅要承受着因自己的过失而失去亲人、家庭破碎的痛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面临刑事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赔偿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院确定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为724760元。被告人陈某作为被害人的近亲属,既是赔偿义务人,又是索赔权利人,考虑到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2人因日常外出工作,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综合考虑,合议庭确定被告人陈某赔偿其岳父死亡赔偿金30万元。因其岳父主张的护理费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 姜莉萍 通讯员 陈联艳

编辑:邓珺文

审核:郑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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