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几天前
在昆明经营烧烤摊的唐师傅
收到了一份传票
有人状告他侵权使用了“眼镜”商标专用权
并要求自己赔偿对方五万元的经济损失费
这让唐师傅一头雾水
而在官渡古镇的“眼镜粑粑店”老板杨先生
也收到一张法院传票
称他使用的“眼镜”商标侵权
对方要求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
并拆除相似店招和门头
除了唐师傅和杨先生
昆明还有4家烧烤店
也收到了相同的传票

官渡古镇眼镜粑粑店

和杨先生一样被告的

张师傅:“黄瓜营的是2017年注册的。”
记者:“注册的叫什么?”
张师傅:“注册的就叫黄瓜营眼镜烧烤,他还把我告上去。”

张师傅表示,他所经营的3家烧烤店是连锁店,只是名字不同,其中黄瓜营眼镜烧烤店已开了23年。“我们也取得了商标权,为什么还要来告我们?”
开在五华区科业路


唐师傅告诉记者,起诉他们的这位包师傅,名下有十多个包含“眼镜”二字的商标,诸如“眼镜”“何眼镜”“小眼镜”等。

白大姐:“我们在穿金路来了十一年,老客来吃都是叫眼镜,一直没有改。不论是什么人来了,都是叫眼镜,都不知道他真名叫什么,都是叫眼镜。”

杨先生提供的诉状显示,原告称自己是第1394777号“眼镜”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准注册的类别为第42类,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包括快餐厅、餐馆,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20年5月7日至2030年5月6日。该商标于1998年9月29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于2000年5月7日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2006年6月14日,包某彦受让取得第1394777号“眼镜”商标专用权。
原告认为,6家店铺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头和店招中,擅自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从事经营,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字号中,也使用与原告字号和商标相近似的名称,双方均从事餐饮经营,6家店铺的行为极易对普通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导,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经济损失。
原告提出,6名被告立即停止第1394777号“眼镜”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拆除店内带有“眼镜”等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店招、门头,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识。同时,6名被告立即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变更后的字号中不得含有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唐师傅说,目前案件已经开庭审理,但还未判决。接下来他们几家餐厅也会走法律途经解决此事。
被包某彦告的几家店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中心主任董建国介绍,商标是个醒目的标识,具有显著性,“眼镜”两个字缺乏显著特征。在云贵川地区,人们常常用“眼镜”来指戴眼镜的人,是一种称呼,也是一种口语,在生活中,类似于这样的日常用语很多。“显著性不强,法律保护的范围很窄,我们不能认为,只要店名、招牌带有‘眼镜’两个字就是侵权。”
在被告的几家店铺中,有的店铺商标注册时间比原告还要早,商标侵权行为是否受开店时间影响呢?董建国律师介绍,《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董建国律师表示:“以上行为叫作商标在先使用权,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的店铺使用带有‘眼镜’二字标识的门头、招牌时间早于原告申请商标的时间,被告可以以在先使用权作不侵权抗辩。”
据了解,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存在使用多年未注册商标及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对于这两种情况,法院如何认定?董建国律师介绍,恶意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是指他人已经在使用某个商标,且用的时间较长,但一直没有申请注册,有人得知后就申请注册了商标,该行为就构成恶意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抢注商标强调的是有一定影响力,这几个字非常重要,如果只是路边的一个小店或烧烤摊,这个影响力则很小。”董建国律师说,对于使用多年未注册商标和恶意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行为,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证据认定。
来源:都市时报、8099999街头巷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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