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在恋爱关系中,当感情已走到尽头,和平分手是最好的结局。可现实中,却有人对已经逝去的情感不肯放手,用各种恶劣手段纠缠不休,最终招致刑罚。近日,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感情起纠纷 男子强闯女子家
男子吴某与女子苟某因情感问题发生纠纷,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2020年9月3日凌晨0时许,吴某携带一把小刀、一把锄头、一罐红色喷漆来到苟某家门外,用红色喷漆在苟某家大门上及门两边喷了3个“杀”字,然后用锄头将门锁挖烂,强行进到苟某家中,并与苟某的父亲苟某某发生口角,并产生拉扯。
9月28日凌晨,吴某再次携带油漆来到苟某家门口,并将油漆泼在苟某家大门的门锁上,之后离开。吴某的这两次行为,均给苟某家造成了损失。案发后,吴某的家属赔偿了苟某某的经济损失。

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被告人吴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公民住宅安全受法律保护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经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仍拒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
住宅是公民日常生活的场所,也是公民的私密空间,保护住宅权就是保护公民的生活权和隐私权,因此,公民的住宅安全受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六条明确,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近年来,采用过激手段处理感情纠纷的犯罪案件逐渐增多,在面对感情纠葛时,应该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处理,要理智地协商解决,切不可采取擅闯民宅、故意毁坏财物等不理智的行为和方式,一时的冲动,不仅不能及时解决问题,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受到法律的严惩。
实习编辑:尹润云
审核:郑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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