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5日,红塔区人民法院对以杨某鹏、吴某兵为首要分子的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被告人杨某鹏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吴某兵犯敲诈勒索罪,与前罪(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6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该犯罪集团利用杨某鹏控制的玉溪仁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车贷,逐步形成了以公司为运作主体,被告人杨某鹏、吴某兵为首要分子,潘某明、吕某良、李某航、唐某斌、王某、李某、陈某等人为成员,分工具体明确、组织严密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仁泰金融”名义,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在公司门口张贴广告,广泛发布车贷宣传广告,以低息、不押车、不家访、不看征信、费用固定、无隐藏费用等虚假宣传诱使借款人提供车辆作为抵押贷款,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车辆抵押担保合同时,设定借款人承担苛刻严格的违约责任,放款时预先扣除保证金、服务费、车辆GPS安装费等多项费用,导致合同金额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在贷款后,吴某兵等人故意制造违约或单方任意认定违约责任,采用将抵押车辆开走或威胁开走车辆的方式,以不支付违约金、拖车费就处置车辆相要挟,随意要求借款人支付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同时要求违约借款人一次性还清所有本金、利息;以借款人超过约定的12点前还款为由强行占有借款保证金等款项,获取非法利润。其间,为获取非法利润,数被告人还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行为。
经法院认定,该案共涉及20余起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犯罪集团非法获利逾40万元,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红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及各自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玉溪日报 作者:岳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