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女子利用网络开赌场 法官: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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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楚雄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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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杨某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下载手机麻将App并获得该平台代理资格,随后创建微信群,通过微信群邀约、组织人员下载该麻将App后进入平台虚拟房间参与赌博。参赌人员自行约定5元或者10元一分,每8把为一局,每局结束后系统根据输赢自动记分,杨某某则收取5元的“房费”。最后经过赌资结算,参赌人员用微信红包或者微信转账的形式由输家发给杨某某,杨某某扣除桌费后将赌资发给赢家。


  经查,2019年至2020年期间,杨某某通过微信邀约、组织参赌人员22人,与其中3名参赌人员的赌资转账往来流水累计达16万余元。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手机麻将App上开设房间,通过微信邀约、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并进行赌资结算、收桌费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遂依法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释法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以赌博为业的,可能被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开设赌场罪的主要形式有: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2010年8月发布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随着网络深入日常生活,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且呈年轻化态势。本案中“赌场”的属性发生了变化,摇身一变成为网络软件,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此外,进群参与赌博也是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倪晓钰

编辑:杨箫语

审核:郑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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