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健全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稳就业、保就业、促就业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的通知》。
一、强化资金保障
(一)明确工作目标
通过完善就业资金使用保障机制,以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目标,努力构建稳岗扩就业政策支持体系,切实稳住现有市场主体,增强吸纳就业的活力,不断发展新就业形态,建立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权利保障机制,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缓解结构性失业矛盾,促进就业优先政策落实。
(二)加强资金统筹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类支持就业的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按照中央要求,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资金等各类资金;统筹使用好中央、省、州(市)等各级安排的就业资金,在确保资金科学合理使用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资金使用,充分调动就业、创业载体的积极性,对方案成熟、措施具体、执行有力的就业、创业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三)强化绩效管理
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履行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应当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要求,围绕“突出重点、注重绩效、量化计算”的原则,规范就业创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编制,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引入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不断优化完善支持稳就业的政策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落实保障措施
(一)支持创新创业,增添扩大就业新动力
一是支持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通过新经济形态实现多元化就业,在新经济主体就业的劳动者,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引导“零工经济”、“地摊经济”、“马路经济”、“夜间经济”发展,将电子商务师、网约配送员等新职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范围,通过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空间。
二是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对社会投资机构通过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符合条件且通过评审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三是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享受“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的初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达到一定数量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吸纳就业补贴。把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贷款按规定纳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范围。
四是支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省内创办经营情况良好、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提升劳动力职业技能,助推技能强省
一是支持开展服务世界一流“三张牌”专项培训行动。将服务于我省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的相关培训工种,按规定上浮补贴标准。实施“云南省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培养培训各类康养服务人员,鼓励各类人员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打造“康养云师傅”品牌提供技能人才支持。
二是支持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失业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转岗职工、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次数按有关文件执行。对脱贫劳动力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交通费补贴。对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三是支持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按规定开展职工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在岗安全技能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或以工代训的,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展翅行动”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四是支持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对承办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等基础工作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奖补。从省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我省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及举办选拔赛、承办国家级竞赛、举办全省性职业技能竞赛等。认定一批面向广大失业人员或转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基地”,按规定从省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给予补贴。
(三)支持企业稳定岗位,降低失业风险
一是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人经营的,按规定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按规定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免征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城市占用费,取消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是给予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青年参加见习。对参加见习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较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在疫情期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
(四)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提高就业稳定性
一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是给予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对招用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助力乡村振兴
一是支持外出转移就业。深化东西部劳务协作机制,加强与主要输入地间省际劳务精准对接,组织劳动力有序转移输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外出务工且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按规定给予一次外出务工补助。
二是支持就地就近就业。对用人单位(不包括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鼓励和引导企业将适合分散加工的初级产品生产车间建在乡镇和农村,通过创建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就业,按照就业帮扶车间发给脱贫劳动力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给予补助。对就业困难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通过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给予安置就业,并按规定给予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是支持返乡入乡创业。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到农村创业,鼓励引导有意愿的农民工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到农村创业,对首次创办经营实体且正常经营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在分配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补助。
四是支持“易迁点”劳动者就业。对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区域的劳动力可纳入城镇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将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的脱贫劳动力纳入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规定给予就业帮扶。对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点设立的“就业创业服务站”,按规定给予补贴。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就业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科学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着力优化就业资金支出结构,推动就业资金流向稳定就业、保居民就业的方向和领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健全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完善各项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杜绝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二)加强协同配合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协同联合,加强政治责任和保障意识,建立思想统一、横向联动、动态管理、属地共同负责的组织保障体制,建立就业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合力,共同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