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小知识——重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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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保费代缴政策


  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逐年全额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省财政代缴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选择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属于叠加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省财政代缴是逐年缴纳至重度残疾参保人年满60周岁,如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个人可自愿补足15年,补足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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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养老补助政策


  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补助,补助标准为基础养老金,领取养老补助的残疾人在未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重度残疾人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5周岁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继续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养老补助,待年满60周岁时停止发放养老补助;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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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重复参保领取待遇政策


  重度残疾人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参保人确定最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除省财政代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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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统筹 | 胡耀元

审核 | 雷 晴

编辑 | 毛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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