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实习期驾驶员疲劳驾驶上高速公路酿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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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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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严守法律法规,拒绝交通违法,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适时曝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交通违法者,震慑交通违法行为,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典型案例

2021年8月7日,在昆明市银昆高速官渡区(空港经济区)K2062段发生一起致4人死亡,4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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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2021年8月6日21时许至次日凌晨4时许,舒某兵等人在嵩明县小街镇马旗屯的田地内从事人工采收蔬菜工作。8月7日4时许,舒某兵等人采收工作结束后,于5时30分许,舒某兵驾驶云A3GX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载乘李某云、唐某焕、唐某翠、潘某花、童某梅、李某妹、江某群、王某怀8人(该车核载7人,实载9人),由昆明市嵩明县小街镇马旗屯准备前往晋宁区晋城镇。

6时19分许,舒某兵驾车沿银昆高速公路上行线北向南方向中间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K2062+600M处时,遇刘某昌驾驶冀D1KXX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冀E2XXX号“江淮扬天”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运载28120千克百货,该车核定载质量为30000千克,未超载),在其前方沿银昆高速公路最右侧车行道以约73公里时速(该路段小客车“限速120公里”、其它车辆“限速100公里”,未超速)同向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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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舒某兵在驾车前从事劳动,体力消耗过大,以致在行车过程中困倦瞌睡,其所驾车车头右前头部在与刘某昌所驾车牵引的半挂车左后尾部相撞后,云A3GX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卡于车辆货板之下,刘某昌发现事故后,随即驾车减速靠右,所驾车行驶约二百米后停于最右侧车行道与应急车道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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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交警、消防、医疗急救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处置救治,事故致李某云、唐某焕、潘某花3人现场死亡,唐某翠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童某梅、李某妹、江某群、王某怀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人员死亡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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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分析

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持实习期内驾驶证的舒某兵,在无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下,驾驶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过度疲劳驾车行驶。次要原因是由于刘某昌驾驶半挂牵引车经检验机件及后下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挂车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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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舒某兵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刘某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确定舒某兵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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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1、驾驶人舒某兵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①舒某兵明知其在没有充足休息,且从事人工采收蔬菜工作长达7个小时,体力消耗过大的情况下,仍然违法驾驶车辆载人连夜上路行驶,为事故的发生埋下祸根。

②舒某兵在明知其车只能载7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往返两趟,仍然违法驾乘9人上路行驶,加重了事故的伤亡后果。

③舒某兵明知其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没有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下,不得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情况下,心存侥幸,仍然违法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

2、驾驶人舒某兵缺乏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敬畏心理。舒某兵明知其行为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但仍然去实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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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警示


一次事故四死四伤

四条生命就此逝去

四个家庭的幸福毁于一旦

让人心痛


每一次惨痛事故的背后

都有交通违法的诱因

生命只有一次

事故一旦发生

许多时候连后悔的机会都没有


前车之覆 后车之鉴

珍爱生命 遵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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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交通事故处理大队 

审核:张鹍鹏 郭峰

排版:汤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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