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车管所关于367辆机动车牌证作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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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牌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下列机动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予以公告牌证作废。

特此公告

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1年10月11日


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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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畅行保山365


编辑:李美兰

责任编辑:杨清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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