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了不到1公斤的鱼,昆明3男子每人被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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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从小一起长大的发小,来到昆明工作生活后,时常相约外出游玩。一天晚上,他们带着捕鱼神器,来到水库边开始捕鱼,3人协作下,捕获了不到1公斤鱼儿。让他们没想到的是,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9月23日,五华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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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小相约源清水库捕鱼





李某甲、李某乙、张某3人都是昆明禄劝某村子里的人,是一起长大的发小,李某甲、李某乙两人大学毕业后,都有一份正式的工作,只有张某没有正当职业,但他们的关系相处得像跟兄弟一样。


去年7月底的一天,李某甲在微信里提出:“我们3兄弟约个时间,一起到金殿后山去玩,那里有一个源清水库,平常有人在水库边玩。我们整个电鱼的工具,在水库里整点鱼,顺便就在附近的农家乐整来吃。”李某甲提议后,另外两人表示赞同。随后,李某甲花费了490多元购买了一套高压电鱼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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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日晚上,3人带着高压电鱼器,来到盘龙区源清水库,使用高压电鱼设备在水库里捕鱼,捕获了大概1公斤鱼儿,便离开了水库,他们拿着捕获的鱼儿,在附近找了一个农家乐,让老板加工食用。





行为触犯法律 3人主动投案自首





第二天,民警发现源清水库有人使用高压电鱼设备捕鱼,着手调查此事。


当李某甲、李某乙、张某3人得知警方在调查捕鱼的事后,他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了使用高压电鱼设备捕鱼的事实。


原来,源清水库属于金沙江(昆明段)流域禁捕区,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10年禁渔。这时,3人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他们的行为触犯到国家法律。


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3名被告人使用高压电鱼器,于禁渔期在金沙江禁捕区使用电鱼,这一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鱼,危害水域生态环境,造成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3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检察机关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3被告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购买鱼苗进行投放。





判3人公开赔礼道歉 各处罚金2000元





庭审中,3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对刑事部分的审理,五华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3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内在禁捕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3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情节,作出罪行相适的判决。


于是,五华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甲、李某乙、张某分别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各判处罚金2000元;作案工具十万伏特电瓶一个、电击杆二个、充电器一个予以没收。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甲、李某乙、张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承担本案生态补偿费用合计2000元,用于购买相应鱼类放归滇池。


“我们知道错了,将吸取深刻教训,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李某甲、李某乙和张某当庭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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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前,审判长作出法官寄语——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保护天然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公民应当遵守的义务。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非一朝一夕之力,却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望每一位公民与我们一起,呵护水域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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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柏立诚)


编辑:李贵芳

审核:丛   林

终审: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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