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男子欠60万元被诉,朋友帮忙抢夺撕毁借条获刑七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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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算不算财物?

抢走借条属不属于抢劫?
近日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决的
一起案例引起广泛关注


吕某欠姐姐60万元被告上法庭,其姐的律师拿着借条等证据出庭途中,被吕某的同学刘某拳击脸部后,将借条等证据抢走烧毁。经法院两审判决,刘某因犯抢劫罪由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该案之所以引起关注

关键的焦点在于
抢劫的标的物是纸质借条
而非有价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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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开庭前有人抢走毁掉借条

2012年至2013年,吕某先后向姐姐吕某某借款62万元。2014年,吕某将2万元利息结清后,向吕某某开具60万元的借条,承诺每年给吕某某9万元利息。


但在2015年5月第一次支付利息后,吕某就再也没给过姐姐任何本金及利息。无奈之下,吕某某将弟弟告上法庭。


姐弟俩的借款纠纷案原定2019年5月23日进行第二次庭审。当日早上,吕某某的代理律师孙先生将借条原件等证据及诉讼材料装进一个档案袋,从自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走向法院审判庭。律师走到审判庭西侧一个胡同时,被一名经过伪装的男子袭击,左脸被打了一拳,眼镜被打掉后,手里的档案袋被该男子抢走。经公安机关追查,事发时,吕某的司机王某开车停在事发地不远处,而抢走律师档案袋的男子是吕某的同学刘某。不久后,刘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12月9日,平度市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将王某拘留,羁押于看守所。次日,王某签下认罪书。


判决

涉嫌抢劫罪获刑七年六个月

从公开的报道中,未发现公安机关对吕某是否指使刘某实施抢劫借条一事的定性。


欠款人吕某称,刘某如此做是为帮他“出气、争面子,以后有事可以找他帮忙。”而事发前一天,吕某就让刘某在胡同里抢律师档案袋,抢完之后往北跑,“听起来像之前去现场看过路线”。


王某称,事发当日,他将车停在胡同里。“吕某让我在车里看着,看见孙律师出来后就和刘某说。打完电话不到1分钟,我就看见刘某一边往北跑一边撕纸。”


因嫌疑人刘某家有妻儿,还需要还房贷,而在刘某被公安机关关押期间,家里收入锐减,作为当事人的吕某,曾先后多次“几千上万地”打款给刘某的家人。


2019年12月17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以暴力方法抢劫被害人的收据原件,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不得假释。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0年5月28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法规,作出“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原刑事判决,并发回法院重新审判”的裁定。


今年6月8日,平度市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新判决结果为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释法

借条是否为欠款唯一凭证

无借条举证是否艰难很重要

律师指出,刑法对“ 抢劫罪” 的定性,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此案中涉及到60万元的借条原件,到底属不属于财物,这是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定性的一个重要标准。很显然,从目前的判决来看,法院认定该借条是60万钱款的直接证明,借条几乎相当于等价物,如果灭失极有可能造成欠款无法讨要的直接后果,并据此作出该判决,认定刘某犯抢劫罪。


律师认为,如借款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借条属于唯一凭据,那其不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还是财物的直接体现;借条的灭失直接导致被害人因无法提供证据而丧失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债务的机会,意味着债权人丧失财产。


从这个角度来看,以暴力方式抢夺借条判定为抢劫财物,构成抢劫罪是有其理由的。


此外,律师还表示,如果还有其他途径能清楚地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不需要耗费债权人过多精力,举证过程能轻易证明欠款事实,法律上能清晰认可,那么,借条的实际意义就打了折扣。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充分考量这一因素,相对会从轻处罚。



编辑:邓珺文

审核:郑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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