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次违法“申诉”却另有蹊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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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某建筑工程公司人员罗某到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处,称其公司名下有50辆渣土车在今年6月至7月期间办理通行证,但还是因违禁行驶被电子眼抓拍。对此,罗某心存疑惑,希望交警能核查清楚事实,清除违法记录,同时提供通行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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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罗某提出的诉求,法制处工作人员即刻进行受理。经“通行证管理系统”初查发现,罗某提供的50份通行证均无核发记录。事出蹊跷,法制处民警警觉起来,随即告知罗某按照其提请的申诉流程携带通行证原件到法制处作进一步核查。


8月4日,罗某委派公司工作人员胡某携带通行证原件到法制处配合处理。


经初步核实,该公司持有的76张货车通行证均为伪造,通行证为该公司工作人员何某到打印店自行印制的。目前,何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件已移交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星耀路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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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邓珺文

审核:郑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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