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新闻发布,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昆明城市管理局日前共同签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自8月23日起,在昆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骑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采取“逐步淘汰、分步实施”的方式,至2023年4月15日全面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昆明市辖区内道路行驶。根据《通告》内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放,做到同向、整齐、有序。对不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内投放和未同向依次摆放的共享助力车,经通知运营企业2小时内未整改的,城市管理部门将予以清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骑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昆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