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小伙打篮球猝死 家属向组织者索赔 看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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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参加篮球赛时猝死

家属质疑球赛组织者抢救不及时
组织实施保障缺失
于是起诉至大姚县人民法院


案情


2020年8月12日至16日,球赛组织者(以下简称乙)在大姚县体育馆举办3人篮球比赛。甲与同学组队报名参加成人组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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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晚,甲所在参赛队伍被安排了3场比赛。在进行第2场比赛期间,甲因运动过度倒地昏迷。甲倒地后,乙组织施救,在现场观看比赛的医院护士对甲进行了检查及心肺复苏。后经医院救护人员到场施救,送医院抢救无效宣告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甲系剧烈运动后急性心源性猝死。


庭审


庭审过程中,死者家属认为,甲交了报名费,乙却未按赛事实施方案审查参赛队伍及人员投保意外险情况,导致参赛人员无保险参赛。同时,在比赛过程中,乙对赛事组织也未安排到位,现场无救护措施,意外发生后,未能及时实施救护,造成甲抢救无效死亡。

乙则认为,甲猝死原因系自身运动行为所导致,乙与甲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乙已经明确要求参赛队员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要求甲签订《安全责任免责声明》,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甲在报名时签署了《3人篮球比赛安全责任免责声明》,声明主要内容包括:“我通过医疗单位的身体检查,本人身体健康,没有任何不适或疾病,因本人原因或行为不当所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本人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如果在路途和比赛期间突发疾病,甚至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人受伤、死亡等均由本人承担,我本人及我的继承人或亲属将放弃赔偿及追诉的权力。”相关单位并未在篮球比赛现场安排医护人员。


判决


庭审中,法院围绕该案争议焦点进行了释法说理,逐一厘清了双方责任。

乙是否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做好系列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应当理解为提供比急诊科出诊更为迅速的医疗保障措施,乙主张由县医院做好应急值守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抽调了哪些医生,抽调到何处开展医疗保障工作,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家属提出乙未按赛事实施方案审查参赛队伍及人员投保意外险情况导致参赛人员无保险参赛的问题,法院认为,不能任意扩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投保意外险属报名参加比赛的提示性要求,未投保意外险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该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事故发生现场,群众的急救能否替代乙的安全保障义务?甲在比赛场地倒地后,急诊科医生到达前,在场观看球赛的县医院护士组织人员对其进行了急救,对抢救甲做出了最大限度的努力,该群众的急救行为是自发行为,不是活动组织者安排的职务行为,不能替代乙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施救者属于专业护士,即使有其他医护人员在场,也只能提供类似的急救,故可减轻乙的赔偿责任。

乙应当对甲的死亡承担多少比例的赔偿责任?造成甲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甲参加篮球比赛过程中的激烈运动行为以及自身体质因素,甲作为成年人,在比赛过程中如感到身体不适,应及时终止比赛。

其次是乙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未能及时救助,加重了损害后果,乙应当对损害产生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应由乙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其余85%的损失由甲的父母自行承担。

最终判决由乙赔偿甲的父母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4871.21元,扣除已给付的22840元,还应给付102031.21元。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李雪娇 张红星

编辑:邓珺文
审核:郑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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