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老人去世后,一家人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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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名老人去世后

获得所在单位发放的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近20万元
一家人处理完老人生前的
债务及安葬事宜后
却因剩余的钱款对簿公堂
老人的儿子
将亲姐姐及侄子、外甥女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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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案情:为抚恤金状告侄子外甥女

老人姬某有2儿2女4名子女,其中 1个儿子和1个女儿已于2年前去世。2018年,姬某去世时,获得单位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共计199415元。

由于姬某生前负债,2020年6月15日,法院从上述款项中划扣64891.46元,剩余134523.54元。

姬某的大儿子姬某光负责处理姬某生前的债权债务及安葬事宜,先后垫付各种费用92455元。

老人入土为安后,一家人坐下来商量剩余的钱该如何分配,此时却出现了分歧。老人已去世2名子女的孩子姬某含、姬某然认为,剩余的钱应该由4家平分,姬某光不应该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里扣除已经支付的丧葬费。

姬某光不同意2人的意见,于是将姐姐姬某平及侄子、外甥女一起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用剩余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优先偿还自己为父亲办理丧葬事宜及处理债务垫付的92455元,并要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姬某平表示,自己同意姬某光主张扣除其垫付费用后,分割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诉请。

姬某含、姬某然则辩称,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存在分割,对扣除92455元的费用不认可,请法院明确法律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请。


判决:扣除相关费用后4家平分

关于姬某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分配问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丧葬补助金应用于办理丧葬事宜,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职工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均不属于遗产,在发放时应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属远近程度、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及该亲属的自主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以确保抚恤金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且不违背抚恤金发放之目的与初衷。

本案中,原告及3名被告均未举证证明自己与姬某共同生活,并对姬某的生活尽到了抚养、赡养或照顾的义务,故法院确认原告及3名被告均等分配姬某名下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扣除已经被执行的债务,法院确认现姬某名下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余额为134523.54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丧葬费扣除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及3名被告作为姬某的合法继承人,在享有对姬某名下财产进行继承、分配这一权利的同时,亦有分担死者安葬等费用的义务。

原告提交的丧葬费票据中,72455元为有效票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准予原告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余额中扣除。

均等分配后,原告及3名被告各自分得15517元。


释法:赡养扶助义务涵盖后事料理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职工离世后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其特定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而非死者生前已实际存在、属于死者本人的合法财产。因此,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


那么,死亡抚恤金法律规定该如何分配呢?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死亡抚恤金属于死者特定家属的共有财产,具体分割时,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该赡养、扶助的义务涵盖了生前孝顺照顾及身后事的料理。结合我国丧葬事宜的公序良俗,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包括对父母生养死葬的义务。


该案中,各继承人在享有对死者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进行分配权利的同时,亦有分担死者安葬费用的义务。



制作:邓珺文

审核:郑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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