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交警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整治通告

骑电动自行车上路一定要仔细看!

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进一步
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整治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着力提升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素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车型
(一)标准电动自行车(悬挂有“绿底白字”号牌)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悬挂有“白底红字”号牌)
二、重点违法
(一)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或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二)闯红灯或者违反其他交通信号的;
(三)逆向行驶的;
(四)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机非混行”);
(五)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安装遮阳伞等);
(六)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七)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本通告所指电动自行车,是指依法办理了注册登记,悬挂有“绿底白字”电动自行车号牌、“白底红字”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车辆。标准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必须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国家强制CCC认证证书等资料备查;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必须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
(二)对于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并于2019年6月15日前已提交相关登记手续,但未能领取到“白底红字”临时过渡号牌,核发有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超标未落户电动车登记回执》的车辆,在楚雄市内行驶依照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通行秩序管理,必须随车携带《超标未落户电动车登记回执》备查,使用期限至2023年6月15日前。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50元以下罚款;有醉酒驾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扣留电动自行车或者收缴、拆除、解体、报废车辆。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请广大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自行拆除违法安装的遮雨棚、遮阳伞等妨碍交通安全装置,在此期间,楚雄市公安交管部门针对此项违法行为处警告;自2021年9月1日起,对仍未拆除违法装置的,将严格实施处罚并强制拆除。
(五)对现场发现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人,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可采取观看违法事故视频、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参加志愿劝导活动等方式进行现场教育。
为保障出行安全,公安交管部门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上道路行驶应 当佩戴安全头盔,为电动自行车和驾乘人员购买保险,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出行,平安出行。


楚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8月13日楚雄市交警微博楚雄市交警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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