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恋人分手后 一方擅扣共同财物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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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情侣如今对簿公堂

为何已经分道扬镳的两人
却反目成仇?
近日
楚雄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
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在法官耐心劝导下
案件以双方自愿和解圆满收场
曾经的恋人最终“好聚好散”


案情:

恋爱时共同购车 分手后一方开走

2019年,处于恋爱关系中的李女士与男友钱先生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车辆登记在李女士名下。因为是恋人关系,自购买之日起,该车辆一直是由钱先生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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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好景不长,相处中两人矛盾频发,最终导致分手。分开后,钱先生直接将车开走了,李女士多次与其协商索要该车,却终无果。无奈之下,李女士将钱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拿回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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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各退一步 达成和解

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找到双方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在钱先生出示转账记录后,李女士承认当时购车的首付款是两人共同支付的,但剩余的贷款按揭则一直是由自己在承担。


李女士称,该车登记在自己名下,钱先生私自将车开走拒不归还,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男方归还该车辆。


考虑到两人昔日的恋人关系,也为了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法官耐心调和,劝两人念及旧情,放下心中成见和戒备,正确看待并处理这起纠纷。


在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解下,李女士表示愿意返还购车时对方支付的费用,而钱先生也承诺将车归还。最终两人冰释前嫌,各退一步达成和解。


释法:

所有权认定以登记为准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擅自扣押债务人的财物,造成侵权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五、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二百三十八条分别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也明确,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广大当事人,一定要遵守法律,理性维权。对于房屋、车辆等不动产和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认定,以登记为准;若双方间有明确的所有权约定,也可以其约定的证据请求确认所有权。


对于出资,如果明确为赠与且有证据证明,则应认定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谈恋爱双方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该赠与是有效的。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与,且出资方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金额及与物品之间的购买对应关系,那么可以请求对方返还出资。


类似本案因恋爱产生的经济纠纷在法院屡见不鲜。恋爱期间,涉及大额款项出资,当事人需要理性思考,并保存好相关证据。这样,在感情破裂并产生经济纠纷时,才能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制作:邓珺文
审核:郑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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