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名签合同处分他人财产 刑释男子再次诈骗被判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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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场上,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十分注重查看合同内容里是否有损害自己利益的条款。但往往大家都会忽略十分重要的一环,就是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就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一样,如果一方当事人使用的是假名,合同内容再严谨,一切也都是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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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

曾犯诈骗罪的邱某在度过了10余年的牢狱生活后,于2014年4月刑满释放。


  2019年,邱某重操旧业,以帮助王某、阮某盘活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烂尾楼为由,使用假名“邱学智”与阮某签订合作协议。


  在收取王某给付的前期工作费用5万元后,邱某便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履行合同义务。经王某反复索要,邱某归还了3万元,此后就逃匿不见。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邱某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邱学智”或其本名的名义,分别与吕某、章某、杨某、李某签订买卖合同,将其他公司及个人所有的位于曲靖市麒麟区、宣威市、玉溪市峨山县、昭通市盐津县等地的废旧钢材、废旧设备、废铁等分别卖给几人,并要求其支付定金或保证金120万元至30万元不等。


  其中,邱某曾在一个星期内,以相同手法将王某所有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烂尾楼的废旧钢材分别卖给了吕某、章某。邱某将钱款全部拿走后逃匿,直至被抓获归案。

判决

构成合同诈骗罪 判刑12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害人吕某、章某等人签订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邱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邱某的犯罪所得。

释法

运用担保手段降低合同风险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审理该案的法官提醒,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加强风险防范管理,不法分子诈骗的对象往往管理能力较薄弱、防范意识不高,希望大家提高警惕,全面戒备,防止有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或利用签订、履行合同来实施诈骗行为。


  对于不熟悉的交易对象,企业可充分运用担保手段,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方法,来降低合同风险。同时,企业要定期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防范意识。


  对于初次交易的对象,要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通过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或向同行业人员咨询,了解合同主体的情况,不能为了急于做成生意,而疏于防范,导致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行骗。


  此外,要特别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付款项时间拖延、频繁变更联系方式等。



制作:邓珺文

审核: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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