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某某系某国有银行正式职工,有令人羡慕的工资收入,一家人其乐融融,日子过得美好安定。但柴某某对眼前的生活并不满足,利用自己工作的便利,向他人借款后又转借他人,以从中赚取利息差,最终却背上了75万元的债务。该案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决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交由晋宁法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柴某某想尽一切办法逃避执行。该案立案后,执行法官通过邮寄、电话通知、亲自上门寻找等方式要求柴某某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尽快归还借款,但柴某某一直对法院的通知视而不见。面对被执行人拒不配合的顽固态度,执行员无奈只能带着开锁人员到柴某某的住处强行换锁,将该房产查封。当柴某某知道自己的住所被法院查封后,不仅无视法律权威,私自撕毁法院的封条,更将法院更换的门锁又再次更换,肆无忌惮的又住了进去,权当没有法院查封这回事。
随后,执行员了解到柴某某系某国有银行正式职工,就及时与该银行的相关领导取得联系,要求协助通知柴某某到法院履行还款义务,并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的后果。柴某某被迫来到晋宁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再次向其进行释法说理,但谈话过程中,柴某某先以“钱不是自己用的”,“判决是错误的”等等理由抗拒执行,在执行人员向其讲明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后,柴某某原形毕露,大喊大叫,拍桌子打板凳开始耍泼,并试图攻击执行法官,面对柴某某的无赖,执行法警及时将其制服。执行员秉着善意执行的理念一再给柴某某机会,但她一系列撒泼耍赖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在此情况下,晋宁法院作出对柴某某进行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将拘留决定及时通知了柴某某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遵纪守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柴某某一念之差构成违法,不仅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拘留完后可能还要面临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心存侥幸抗拒执法者请以此为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