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警惕!贪小利,易成诈骗“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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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

严重危害着社会和谐

与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在构建全民反诈防骗新格局中

依然有一些人由于贪图小利

并自作聪明地认为

只要不直接参与犯罪活动

就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在这种侥幸心理的作祟下

最终成为电信网络诈骗

黑灰产业链的“工具人”

而此时

法律的制裁也在等待着他


案 件 回 顾


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进行信息犯罪的案件。其中,被告人钱某知法犯法,甘作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业链条中的“工具人”,用自己的银行卡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间接参与网络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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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钱某在明知他人要求其提供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用自己在多个银行办理的八张借记卡为他人的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收款、转账等帮助。经查实,共计人民币1517万余元,其中包含25名受害人报案的被骗金额人民币98万余元。随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钱某抓获。

案 件 审 理

经审理,盘龙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收款、转帐的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钱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钱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扣押的银行卡、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目前,本判决已生效。

法 官 释 法

随意买卖银行卡、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为各种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便利,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又一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已对这类犯罪活动增设了明确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钱某为一己私利充当“工具人”,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触犯了法律,理所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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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案温馨提醒广大市民群众:

一、加强防范意识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对公账户等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对公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


二、切莫以身试法

买卖银行卡、对公账户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切莫贪图小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主动检举违法犯罪行为

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您发现买卖银行卡、对公账户等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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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裴卫国

责编:李亚兴

编辑:张喜彬

来源: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云南高院

         昆明市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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