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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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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严守法律法规,拒绝交通违法,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适时曝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交通违法行为,减少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简要案情:2021年3月7日,在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小寨村路段发生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擦后碾压致2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调查情况
2021年3月7日,赵某东驾驶经检验擅自加装钢板弹簧、货箱加高的云F66XXX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载运58430千克洗矿污泥(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2570千克,超载45860千克,超载率364.94%),从昆明市晋宁区晋宁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水洗厂驶往天城门村废料场。11时40分,赵某东驾车沿上蒜镇小朴村至策磨线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小寨村路段时,因对向来车无法会车通过,赵某东遂驾车在未察明车后情况下倒车让行,遇李某驾驶的云AFGXXX号“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及载乘的李某孙子杨某紧随该货车后,随即赵某东所驾货车与李某所驾摩托车车相碰擦,摩托车向右侧倒地后,货车碾压李某、杨某身体,致李某、杨某现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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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原因
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赵某东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上道路行驶,且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所致。

赵某东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李某驾驶摩托车载乘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赵某东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杨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赵某东,系云F66XXX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晋宁公安局已于2021年3月8日刑事立案,并于2021年3月8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间接原因
1. 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
驾驶员李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驾驶摩托车载乘12岁以下的儿童上道路行驶;赵某东法律意识淡薄,“不驾超载车、超载不上路”的警示语还未深入其心,在明知车辆超载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超载货车上道路行驶;云F66XXX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车主杨某未尽到车辆管理义务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致使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2.晋宁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昆明云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源头管控不到位。未对进出洗矿场厂车辆执行严格过磅制度,放任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未从源头进行管控。同时,两家公司均未对运输磷矿石的车辆驾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未落实到位。
3.事故地点位于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小寨村路段,该路段系上蒜镇小朴村至策磨线村道,干燥灰土路面。该路段道路较窄,路面有积灰,路面不平整,有风时灰尘影响视线,不适宜载重货车通行。
4.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辖区政府、路政管理部门、交管部门对辖区货车超载违法行为整治及违法查处力度仍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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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明察车后情况,确定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隧道中倒车。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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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升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提升行车安全意识及危险处置意识。杜绝货运机动车违规载人,超载、超限运输,非法拼改装、加装车辆,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同时,驾驶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不得违反规定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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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危险会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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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交警
素材来源:事故处理大队
审核:张鹍鹏 李璠
排版:汤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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