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火锅不慎滑倒摔伤,火锅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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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0日晚,秦某和朋友在昆明某火锅店吃火锅,席间,秦某起身去卫生间,返回席位途中,因地面湿滑意外摔倒。经诊断,秦某腕关节脱位。秦某与火锅店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秦某将火锅店告上法庭。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火锅店承担80%责任,赔偿秦某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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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火锅店用餐期间因地面湿滑摔伤


2020年8月30日晚,秦某到昆明某火锅店用餐,席间,秦某起身去卫生间,返回席位途中,因火锅店员工拖地导致地面湿滑,致使秦某滑倒并受伤,经医院诊断,秦某腕关节脱位,需在左掌上植入三棵钢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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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出院后,双方就费用的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故秦某诉至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火锅店支付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54057.9元。


火锅店辩称,已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秦某滑倒的地方,火锅店在营业过程中是有防滑垫的,当时没有防滑垫是因为那个时间段已经是超过了正常的营业时间,进入了打扫卫生的阶段,当时设有一个黄色的牌子显示禁止通行。秦某摔倒后没有及时就医,火锅店经营者也一直询问对方是否需要就医,故火锅店已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为秦某当时大量饮酒,无视警告牌,无视员工通道等,所以他也存在过错。


审理:

火锅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开设的火锅店内就餐,在被告即将打烊并已开始打扫卫生拖地时,原告离席上卫生间返回途中在火锅店的员工通道上摔倒,从庭审查明事实看,被告当时拖地后,确实存在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应认定原告摔倒与此有关,被告作为火锅店的经营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系正值青壮年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其明知自己已喝酒的情况下,行走应较平日更加谨慎小心,但原告未注意到员工通道禁止通行的标志,亦未充分注意脚下通行环境,忽视了对自身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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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的损失,经过法院调查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15771.87元,由被告承担80%即12617.5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已先行垫付1.3万元,已超出被告应承担金额,且被告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故原告的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西山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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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裴卫国

责编:李亚兴

编辑:薛   杨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昆明市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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