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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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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树牢安全防范理念,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曝光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交通违法行为,减少交通安全隐患!
2021年1月24日下午,刘某某驾驶经检验制动系性能不合格具有安全隐患的云KD***号“力帆”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张某国、张某、张某淇、张某馨等9人由禄劝县乌蒙乡乌蒙村委会发窝村前往乌蒙村委会。

当日18时30分,刘某某驾车沿禄劝县乌蒙乡乌蒙村委会至发窝村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饶石存家房后路段下坡转左弯时,车辆驶出道路北侧坠下山坡,致张某国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国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张某、张某淇、张某馨、刘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馨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某、张某淇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车辆损坏,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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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国、张某、张某淇、张某馨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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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原因
驾驶人刘某某因驾驶云KD***号“力帆”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制动系性能不合格(在制动手柄的有效行程内前轮制动器不能产生有效制动效能)上道路行驶,且在下坡左转弯时,发生不能有效控制车速致车辆驶出道路北侧坠下山坡,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时,其违反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驾驶人刘某某对车辆疏于管理,未保证肇事车辆车况良好。刘某某系云KD***号“力帆”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所有人,并是该车保管人和使用人,负有对该车的日常维护、保养责任,但对该车存在的安全隐患疏于管理,出车前又不对车辆进行详细的检查,为悲剧的形成埋下了伏笔。

2、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驾驶人刘某某其明知载货摩托车不具备载人条件,但仍载乘多人上道路行驶;乘车人张某国、张某、张某淇、张某馨等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为图方便仍一并乘坐不具备载人条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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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交通参与者
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决不能贪图一时方便
就将安全抛之脑后
否则
一旦发生事故将悔之晚矣
本期内容转自:
昆明交警
素材来源:事故处理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