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4件红豆杉后果会怎样?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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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发挥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保障作用,“世界环境日”期间,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倡导公众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鼓励、引导群众践行绿色生活,参与美丽腾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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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购买红豆杉 被判六个月


  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尹某在腾冲市猴桥镇某村购得4件疑似红豆杉锯材,放于自己车辆后备厢内,准备拉至家中自用。次日,尹某在返家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尹某购买和运输的4件疑似红豆杉锯材均属红豆杉,4件红豆杉锯材整边锯材材积为0.088立方米,原木材积为0.136立方米,活立木蓄积量为0.226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红豆杉是我国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是名符其实的“植物大熊猫”,国家早有明文规定,红豆杉及其制品禁止贸易。


  被告人尹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院判决,尹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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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追刑责



  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植物由于种群稀少、生存环境独特,一旦受到破坏将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尤其需要重点保护。


  我省动植物资源丰富,具有生态区位重要、生物区系关键、生态系统多样、生态景观美丽、生物种类丰富等特点。身处美丽的“动植物王国”,大家更应该切实行动起来,保护野生动植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共同构建保护生态环境新常态。


  红豆杉又称紫杉,是世界上公认濒临灭绝的天然珍稀植物,红豆杉在地球上已有几百万年的历史,属于史前植物,非常珍贵,具有观赏、研究、医药价值,是植物界的活化石。中国红豆杉是中国特有物种,1999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将红豆杉属(所有种)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按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申请采集证;或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可吊销采集证。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1日起施行。规定取消了刑法中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统一改称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珍贵树种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应提高对野生植物的认识,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维强

制作:杨箫语

审核:郑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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