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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微博2021-06-02

2020年10月28日15时30分许,官渡派出所民警唐某等人在昆明市官渡区某小区门口处置一起索要工钱未果开车堵路的警情。在民警与开车堵路男子沟通过程中,该男子不配合,其母亲蔡某也在现场阻碍执法,并咬伤民警唐某左手手腕,脚踢唐某腹部致其第9、10肋骨骨折。经鉴定,受伤民警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1年2月8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蔡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3月11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蔡某提出自己仅咬了民警,没有踢民警,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官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犯罪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前,依照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对被告人按照妨害公务罪罪名判处刑罚。
经查,在案证据执法记录仪视频、证人的证言及被害人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书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蔡某咬伤民警唐某双手手腕、踢到唐某胸腹部,致民警轻伤二级的事实。故法院对蔡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没有踢伤民警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蔡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林舒佳
校对:朱咏梅
编审:刘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