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上融媒新媒体中心发布


加分项目
12分
1.烈士子女
2.战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部表彰的一级或二级英模子女
3.驻艰苦边远四类以上地区(含四类)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4.获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
10分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9分
1.驻艰苦边远三类地区或二类及以上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2.获州(市)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
6分
1.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2.荣立个人一等功现役军人子女、在职人民警察子女、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3.驻艰苦边远二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4.获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
5.户籍在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并在当地初中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
6.云南省内农业人口独生子女
7.归侨学生、归侨(华侨)子女、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科技奖的侨眷子女、台湾籍考生
3分
荣立个人二等功现役军人子女、在职人民警察子女、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时间表
5月19日—23日
符合加分照顾条件的考生到学校领取昆明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加分照顾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核表到相应的审核部门办理加分照顾审核手续。
5月20日—6月4日
审核部门对加分照顾考生进行加分照顾资格审核。
6月5日前
审核部门将汇总后的符合加分照顾条件的考生名单、加分项目和审核表提供给相关招考机构复核。
6月6日—19日
县(市)区招考机构根据审核部门提供的汇总名单及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将符合加分照顾条件的考生信息录入“昆明市学考网”,并组织学校对加分照顾考生信息及时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加分照顾项目。
6月20日—23日
市招考院根据县(市)区招考机构复核上报的考生名单及加分项目办理加分照顾手续,并将办理结果返回各县(市)区招考机构和学校。

注意事项



